山東省勞務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山東省勞務市場秩序,加強勞務資質管理,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山東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勞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勞務活動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制造、服務等行業中的勞務輸出、勞務派遣、勞務外包等。
第三條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全省勞務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務資質的審核、發放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勞務資質申請與審核
第四條 申請勞務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或個體工商戶;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施;
(三)有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四)有與所從事的勞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
(六)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記錄。
第五條 申請勞務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辦公場所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名單及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文本;
(七)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記錄承諾書。
第六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山東省勞務資質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 勞務資質管理
第七條 《山東省勞務資質證書》是從事勞務活動的有效憑證。持有該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合法合規的勞務活動。
第八條 持證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誠實守信經營,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九條 持證單位和個人應當定期向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其業務開展情況及財務狀況,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有權對持證單位和個人進行不定期檢查。對于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將依法予以處罰直至吊銷其《山東省勞務資質證書》。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