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設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路建設市場秩序,提高公路建設質量和安全水平,促進公路建設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路建設活動的企業和單位。本辦法所稱的公路建設資質是指企業或單位依法取得的從事公路建設活動的資格證明。
第三條 公路建設資質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二章 資質分類與條件
第四條 公路建設資質分為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等類別。具體分類和條件由交通運輸部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五條 申請公路建設資質的企業或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備相應的技術力量和管理水平;
(三)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四)近五年內沒有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企業或單位申請公路建設資質,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具體申請流程和要求由交通運輸部另行制定。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成員由交通運輸部聘請的技術專家組成。
第八條 對于符合條件的企業或單位,交通運輸部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決定,并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資質管理和監督
第九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企業或單位可以申請延續。具體延續程序和要求由交通運輸部另行制定。
第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持證企業的監督管理,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對于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將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對于取得公路建設資質的企業或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執行,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積極申報更高一級別的資質等級。交通運輸部將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適時調整和完善資質等級設置及相關要求。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公路建設資質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