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文物保護工程的管理,規范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管理,提高文物保護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的申請、審批、管理和監督。本辦法所稱的文物保護工程是指對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進行保護、修繕、遷移、重建等工作的總稱。
第三條 文物保護工程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三個等級。甲級資質由國家文物局負責審批,乙級和丙級資質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第二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四條 申請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相應的技術力量和設備;
(三)具有相應的管理能力和質量保證體系;
(四)具有良好的信譽和社會責任感;
(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五條 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10年以上從事文物保護工程的經驗;
(二)具有10個以上已完成的文物保護工程項目業績;
(三)具備承擔大型復雜文物保護工程項目的能力。
第六條 申請乙級和丙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從事文物保護工程的經驗;
(二)具有5個以上已完成的文物保護工程項目業績;
(三)具備承擔中型復雜文物保護工程項目的能力。
第七條 申請單位應當向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三)技術力量和設備情況說明;
(四)管理能力和質量保證體系情況說明;
(五)已完成的文物保護工程項目業績證明材料;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章 資質管理和監督
第九條 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條 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程序補辦或者更換。
第十一條 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違反規定的,由文物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 文物保護工程資質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業務活動,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由文物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對于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行為,由文物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對于未取得相應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而擅自從事相關業務活動的行為,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