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市場秩序,提高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水平,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的申請、審批、變更、延續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具體類別和等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申請與審批
第四條 申請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業績等條件。
第五條 申請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向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企業資質申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專家評審。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第三章 變更與注銷
第八條 建設工程企業發生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 建設工程企業合并或者分立后成立新的企業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資質。合并或者分立前的企業資質證書自動失效。
第十條 建設工程企業破產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原發證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其資質證書,并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企業的資質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企業在取得資質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相應等級的建設工程企業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企業在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有關情況騙取資質證書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其資質證書,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