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陜西測繪資質管理,規范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陜西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陜西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測繪資質是指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依法取得的從事相應類別和等級測繪活動的資格。
第四條 陜西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全省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設區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條件
第五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金;
(三)有與申請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與申請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五)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三個等級。不同等級的資質條件有所不同,具體條件由陜西省自然資源廳另行規定。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向陜西省自然資源廳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二)注冊資金證明文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及證明材料;
(四)技術裝備清單及證明材料;
(五)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六)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及檔案管理制度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陜西省自然資源廳收到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資質管理
第九條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資質證書》核準的范圍從事相應的測繪活動,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條 測繪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項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陜西省自然資源廳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資質證書》有效期不變。
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形需要承繼原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資質證書》時,應當自合并或者分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陜西省自然資源廳重新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資質證書》。
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資質證書》;不得超越其核定的專業范圍或者等級承擔相應的測繪項目;不得以其他單位名義承攬業務;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業務;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承接的項目。
第十三條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質量管理體系,并定期對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評審和改進。發生重大質量問題時,應及時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資質證書》的,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證書;已經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資質證書》且尚未開展業務活動的,由發證機關撤銷其證書;已經開展業務活動并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較大的,則處以罰款,并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證書。
第十六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資質證書》且尚未開展業務活動或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較大的,則處以罰款,并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證書;已經開展業務活動并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較大的,則吊銷其證書,并處以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規章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