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礦山工程資質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西礦山工程管理,規范礦山工程資質認定工作,保障礦山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結合廣西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廣西區域內從事礦山工程活動的企業或單位的資質認定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礦山工程資質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科學、合理、規范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資質分類與條件
第四條 根據礦山工程的性質和技術要求,將礦山工程資質分為勘查設計資質、施工資質和監理資質三類。
第五條 申請礦山工程資質的企業或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管理水平和安全條件,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 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 具備必要的設備和技術裝備;
4. 具有良好的信譽和社會評價;
5. 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六條 不同類型的礦山工程資質的具體條件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申請礦山工程資質的企業或單位應當按照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受理和審批礦山工程資質申請。對于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依法予以批準;對于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礦山工程資質的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向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提出延續申請。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對取得礦山工程資質的企業或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對于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不符合繼續持有資質條件的企業或單位,有權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應當建立和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公布取得和撤銷礦山工程資質的信息,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接到舉報后應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于廣西礦山工程資質認定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