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林綠化資質管理規定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園林綠化企業的資質管理,提升園林綠化行業的整體水平,促進園林綠化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養護等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 園林綠化企業應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接受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條件
第四條 園林綠化企業的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個級別。具體條件如下:
(一)甲級: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具有不少于5年的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或施工經驗;近3年至少完成過2項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園林綠化工程項目;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擁有出色工程師不少于5人,中級工程師不少于10人。
(二)乙級: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具有不少于3年的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或施工經驗;近3年至少完成過1項投資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園林綠化工程項目;具有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擁有出色工程師不少于3人,中級工程師不少于5人。
(三)丙級: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200萬元人民幣;具有不少于2年的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或施工經驗;近3年至少完成過1項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園林綠化工程項目;具有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擁有出色工程師不少于2人,中級工程師不少于3人。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五條 園林綠化企業申請資質等級時,應向所在地的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四)企業近三年的財務報表;
(五)企業近三年的業績證明材料;
(六)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文件;
(七)出色工程師和中級工程師的職稱證書復印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七條 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企業在資質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應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續。逾期未申請或未獲批準的,其資質證書自動失效。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取得資質的企業進行定期檢查,確保其持續符合規定的條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企業,有權責令其限期整改或降低其資質等級。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取得資質的企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時,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于園林綠化資質管理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