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為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秩序,保障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總則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企業和單位。本規定所稱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測量、巖土工程、水文地質、工程物探、工程設計等。
第二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工作。
二、資質分類與條件
第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分為綜合資質、行業資質和專業資質三個類別。綜合資質不分級別;行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專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
第四條 申請綜合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備健全的技術管理體系;
(三)具備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具備相應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近五年內承擔過一定規模的工程勘察設計項目,并取得良好業績。
第五條 申請行業或專業甲級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備健全的技術管理體系;
(三)具備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具備相應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近五年內承擔過一定規模的工程勘察設計項目,并取得良好業績。
第六條 申請行業或專業乙級及丙級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備健全的技術管理體系;
(三)具備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具備相應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企業申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第八條 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頒發相應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證書》。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四、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開展工作,保證工作質量。對于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予以處罰。
五、附則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