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資質認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加強招標投標市場管理,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進行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貨物采購和服務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 招標投標資質認證是指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資格審查和能力評估,確認其具備相應條件的過程。
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全國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質認證管理
第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包括但不限于注冊資本、專業人員配備、業績記錄等,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六條 招標人應當具備自行組織招標的能力,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不具備自行組織招標能力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代理其進行招標。
第七條 投標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資格條件,并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提出特定資格要求。對于特定行業或專業領域的項目,還應滿足該行業的特殊要求。
第八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在發布招標公告時,應明確列出對潛在投標人提出的資格要求,并對所有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一視同仁地提供信息和機會。
第九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滿足規定的資格條件。對于提供虛假材料的行為將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十條 各級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招投標活動的事中事后監管力度,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及時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具體處罰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罰款、暫停或取消相關業務資格等。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收到舉報后相關部門應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