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拆遷資質登記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拆遷管理,規范房屋拆遷活動,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泰州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泰州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是指因實施城市規劃、舊城改造等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或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以下簡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依法實施的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并給予補償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 泰州市城鄉建設局是本市房屋拆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各區(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相應機構負責轄區內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章 拆遷資質管理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房屋拆遷活動。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實施房屋拆遷行為。
第六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擬實施項目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和管理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拆遷人應當在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三十日內到泰州市城鄉建設局辦理登記手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三)項目批準文件或規劃許可文件復印件;
(四)資金證明材料;
(五)技術管理人員名單及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安全生產保障措施說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條 泰州市城鄉建設局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泰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 拆遷人在領取《泰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并將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報送泰州市城鄉建設局備案。
第三章 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條 拆遷補償安置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被拆除住宅用房的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市場價格評估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被拆除非住宅用房的補償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時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評估結果應向當事人公示并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 對于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拆除住宅用房造成被拆除人生活困難或者無房居住的情況,經申請批準后可給予適當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或提供臨時周轉房等幫助措施。
第十三條 在實施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爭議。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泰州市城鄉建設局應加強對轄區內所有已登記在冊的拆遷項目的監督檢查工作。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予以糾正,并依法處理相關責任人。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對于未取得合法手續擅自進行房屋拆除的行為將予以嚴厲打擊并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違反相關規定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也將依法進行處罰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等資格證書。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之處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