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云南省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建筑企業資質管理,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云南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活動的企業及其資質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企業資質是指對從事建筑工程活動的企業在技術、人員、資金等方面的能力進行評價和認定的結果。
第二章 資質分類與條件
第四條 云南省建筑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具體分類和條件按照國家及云南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申請建筑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 擁有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技術裝備;
3. 擁有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4. 具備相應的資金實力;
5. 具有良好的企業信譽和業績。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建筑企業申請資質應當向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交相關材料,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批。
第七條 申請資質的企業應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申請材料。對提供虛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并依法處理。
第八條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受理和審批企業的資質申請。對于符合條件的企業,將予以批準并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則不予批準,并告知原因。
第四章 資質管理與監督
第九條 已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十條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對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對于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行業標準的行為,將依法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對于取得資質證書后不再符合相應條件的企業,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有權撤銷其相應級別的資質證書。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信用評價體系,加強對企業的信用監管。對于信用評價較低的企業,將采取相應的限制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將依法吊銷其相應級別的資質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