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設計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電力設計市場的秩序,加強電力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提高電力設計的質量和水平,促進電力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力工程設計活動的單位及其資質管理。
第三條 電力設計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個等級。不同等級的資質對應不同的業務范圍和能力要求。
第二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四條 申請電力設計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 具備相應的技術力量和設備條件;
3. 具有良好的信譽和業績;
4.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第五條 申請電力設計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 企業章程;
3. 技術人員名單及其資格證書復印件;
4. 設備清單及設備使用情況說明;
5. 近三年完成的主要項目清單及證明材料;
6. 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復印件(如有)。
第六條 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 資質管理
第七條 電力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開展設計活動,不得超越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接工程任務。
第八條 電力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體系,確保設計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九條 電力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和培訓,提高技術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技術水平。
第十條 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力設計單位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章 變更與延續
第十一條 電力設計單位發生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變更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電力設計單位需要延續資質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原發證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電力設計資質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