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建筑工程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陜西省內建筑工程市場的管理,規范建筑企業資質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陜西省建筑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陜西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陜西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活動的企業及其資質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資質是指企業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等活動所需具備的技術能力、管理水平和資信狀況等方面的綜合評價。
第二章 資質分類與條件
第四條 陜西省建筑工程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類別。具體分類標準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條 申請陜西省建筑工程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 具備相應的注冊資本金;
3. 擁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4. 具備相應的施工機械設備;
5. 建立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6. 近三年內無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或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企業申請陜西省建筑工程資質應當向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并按照規定繳納相應的費用。
第七條 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審查,并組織專家評審。評審結果將作為審批依據之一。
第八條 經審查合格的企業,由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并予以公告。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五年,期滿前需重新申請審核。
第四章 資質變更與延續
第九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內,企業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企業需要辦理延續手續。未按規定辦理延續手續的,其資質證書將自動失效。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對取得資質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并定期組織檢查。對于違反法律法規或不滿足資質條件的企業,將依法進行處罰或撤銷其相應資質。
第十二條 對于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工程資質證書的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