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規范測繪市場秩序,保障測繪成果的質量和安全,促進測繪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本辦法所稱的測繪活動包括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等。
第三條 重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全市測繪資質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資質的審批、監督和管理工作。各區縣(自治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初審工作。
第二章 資質條件
第四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10年以上從事相應專業領域測繪活動的經歷;
(二)具有與承擔相應專業領域甲級資質業務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三)近3年完成的相應專業領域項目中,至少有2項獲得省級以上科技進步獎或出色工程獎等科技獎項或者被評為出色項目。
第六條 申請乙級及以下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3年以上從事相應專業領域測繪活動的經歷;
(二)具有與承擔相應專業領域乙級及以下資質業務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三)近3年完成的相應專業領域項目中,至少有1項獲得市級以上科技進步獎或出色工程獎等科技獎項或者被評為出色項目。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申請單位應當向重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資質證書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四)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復印件及聘用合同復印件;
(五)技術裝備清單及證明材料;
(六)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文件及相關管理制度文件;
(七)近三年內完成的主要項目一覽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并確保真實有效。
第八條 重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單位予以受理,并進行現場核查和技術審查;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經審查合格后,由重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資質證書》,并向社會公告。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持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展業務活動,并接受發證機關及其委托機構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是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是否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是否依法依規使用地理信息數據等。
第十一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將依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等處理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依法吊銷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時,有權向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舉報或投訴。接到舉報或投訴后,相關部門應及時調查處理,并將結果告知舉報人或投訴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于重慶地區測繪資質管理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