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筑資質認定辦法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建筑企業資質管理,提高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等工程建設活動的企業資質認定。
第三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自治區住建廳”)負責全區建筑企業資質的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各州、市(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轄區內建筑企業資質的初審和日常監管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建筑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 具有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注冊資本;
3. 具有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專業技術人員;
4. 具有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設備設施;
5. 具有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質量管理體系;
6. 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第三章 資質等級與分類
第五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筑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三個類別。具體類別及等級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申請與審批程序
第六條 申請企業應當向所在州、市(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交以下材料:
1. 資質申請表;
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 注冊資本證明文件復印件;
4. 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5. 設備設施清單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復印件;
6. 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及相關證明材料;
7. 社會信譽證明材料。
第七條 州、市(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報自治區住建廳復審。復審合格后由自治區住建廳頒發相應級別的資質證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自治區住建廳對取得資質的企業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確保其持續滿足資質條件要求。對于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將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取得資質的企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時,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相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條 對于偽造、涂改或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行為,將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取得資質的企業違反本細則規定或者存在其他違法行為時,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者將被降低或撤銷其相應級別的資質證書。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筑企業資質認定的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