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房地產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加強房地產企業資質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服務、房地產經紀等業務的企業和機構。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市房地產資質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條件
第四條 房地產企業資質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三個等級。具體標準如下:
(一)一級資質:注冊資本金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連續三年年均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團隊;具有良好的企業信譽和社會評價。
(二)二級資質:注冊資本金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連續兩年年均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團隊;具有良好的企業信譽和社會評價。
(三)三級資質:注冊資本金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團隊;具有良好的企業信譽和社會評價。
第五條 申請房地產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并取得營業執照;
(二)具備相應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
(五)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記錄。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申請房地產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五)財務報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許可,并頒發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第四章 資質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已取得房地產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開展經營活動,并接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加強對房地產企業的動態監管,定期組織對企業進行考核評估。對于不符合要求的企業,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銷其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可以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舉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具體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取得相應等級資質證書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
(二)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資質證書或者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資質證書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撤銷其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處以罰款;
(三)超越許可范圍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