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建筑資質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的管理,規范建筑企業資質認定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西藏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西藏自治區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路、鐵路、水利等工程項目的建筑企業資質認定工作。
第三條 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區建筑企業資質的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各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企業資質的初審和日常監管工作。
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標準
第四條 建筑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每個序列下設若干個資質等級,具體標準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建筑企業申請資質認定時,應當具備相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業績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條 申請施工總承包和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工程業績;申請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勞務作業能力。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建筑企業申請資質認定時,應當向所在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交相關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將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及材料上報至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進行復審。
第九條 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專家評審。評審通過后,由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十條 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不予批準,并告知其原因及整改建議。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對全區建筑企業的資質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各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日常監管工作。
第十二條 對于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或個人,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罰,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對于情節嚴重者,將撤銷其相應資質證書。
第十三條 鼓勵社會各界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到舉報后,相關部門應及時調查處理,并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