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詢問資質管理規定解讀與應用指南
工程造價詢問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造價詢問行業的管理,規范工程造價詢問市場秩序,提高工程造價詢問服務質量,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程造價詢問活動的單位及其執業人員。
第三條 工程造價詢問資質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分為甲級、乙級和暫定級三個等級。
第二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四條 申請工程造價詢問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制度;
(四)有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有相應的注冊資本金。
第五條 申請暫定級資質的單位,除滿足第四條規定外,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二)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注冊造價工程師資格的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
第六條 申請甲級、乙級資質的單位,除滿足第四條規定外,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甲級資質:注冊資金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具有出色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注冊造價工程師資格的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
(二)乙級資質: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注冊造價工程師資格的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
第七條 資質審批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公示和決定等環節。具體流程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資質等級與有效期
第八條 工程造價詢問單位的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和暫定級。暫定級有效期為2年,在此期間內達到相應標準后可申請升級。
第九條 甲級、乙級資質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前6個月,需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經審查合格后予以延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工程造價詢問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資質條件保持情況、執業行為規范性等。
第十一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的工程造價詢問單位,將依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措施。
第十二條 鼓勵社會各界對違反規定的工程造價詢問行為進行舉報,并提供必要的獎勵機制以支持行業自律發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四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歸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