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規范測繪市場秩序,提高測繪服務質量,保障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本辦法所稱測繪資質是指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依法取得的從事相應測繪活動的資格和能力證明。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管理工作。
第四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個等級。不同等級的資質對應不同的業務范圍和業務規模要求。
第二章 申請與審批
第五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甲級、乙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丙級、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
第七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取得相應等級資質證書的單位實施監督檢查,并建立信用檔案制度。
第十條 取得甲級或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在承擔國家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獲取等任務時,需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取得丙級或丁級資質證書的單位在承擔地方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獲取等任務時,需經省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