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業資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行業資質管理,規范水利行業從業行為,保障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利行業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包括但不限于設計、施工、監理、詢問等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水利行業資質登記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二章 資質分類與條件
第四條 根據水利行業的不同專業領域和從業性質,資質分為設計資質、施工資質、監理資質和詢問資質四類。
第五條 設計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申請甲級設計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出色職稱的設計人員不少于10人;申請乙級設計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中級職稱的設計人員不少于5人;申請丙級設計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初級職稱的設計人員不少于3人。
第六條 施工資質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申請一級施工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注冊建造師不少于10人;申請二級施工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注冊建造師不少于5人;申請三級施工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注冊建造師不少于3人。
第七條 監理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申請甲級監理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出色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申請乙級監理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中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申請丙級監理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初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
第八條 詢問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申請甲級詢問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出色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申請乙級詢問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中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申請丙級詢問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初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
第三章 資質登記程序
第九條 申請人向所在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專家評審組進行技術評審。
第十一條 專家評審組對申請人進行現場核查和技術評審后,提出評審意見并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組的意見和現場核查情況作出審批決定,并在官方網站上公示審批結果。
第十三條 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相應的《水利行業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水利行業從業單位和個人應按照相關規定開展業務活動,并接受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水利行業從業資格證書》。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于水利行業從業資格管理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