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提高物業服務水平,維護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三個等級。
第二章 資質條件
第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申請資質等級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四)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規定的服務項目和質量標準;
(六)近一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條 申請一級資質的企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
(二)近3年內累計物業管理工作合同金額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
(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出色職稱人員不少于5人。
第六條 申請二級資質的企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少于200萬元人民幣;
(二)近3年內累計物業管理工作合同金額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
(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出色職稱人員不少于3人。
第七條 申請三級資質的企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二)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人。
第三章 資質審批與管理
第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申請資質等級,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并按照規定繳納相應的評審費用。
第九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取得資質證書后,應當按照證書規定的范圍開展物業管理活動,并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并根據檢查結果對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評估和調整。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基本情況、經營狀況、服務質量、財務管理、員工培訓等情況。
第十二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其資質證書。被吊銷資質證書的企業不得重新申請同一級別的資質證書;被吊銷資質證書滿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請同一級別的資質證書。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