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梁設計資質管理辦法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橋梁設計市場的管理,規范橋梁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提高橋梁設計質量,促進橋梁建設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橋梁設計活動的設計單位。
第三條 橋梁設計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個等級。甲級資質為較出色別,乙級、丙級依次遞減。
第二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四條 申請橋梁設計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技術裝備;
(三)有與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技術力量和專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管理體系;
(五)近五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或者安全責任事故;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具備第四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出色技術職稱的設計人員不少于20人;
(二)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設計人員不少于50人;
(三)近五年內獨立承擔過不少于10項大型橋梁設計項目。
第六條 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具備第四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出色技術職稱的設計人員不少于10人;
(二)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設計人員不少于30人;
(三)近五年內獨立承擔過不少于5項中型橋梁設計項目。
第七條 申請丙級資質的單位除具備第四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設計人員不少于10人;
(二)近五年內獨立承擔過不少于3項小型橋梁設計項目。
第八條 資質審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審、現場核查、專家評審和公示五個環節。審批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將審批結果予以公示。
第三章 資質管理與監督
第九條 持有橋梁設計資質證書的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范圍從事相應等級的橋梁設計業務,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持有甲級資質證書的設計單位可以承擔各類規模的橋梁設計任務;持有乙級資質證書的設計單位可以承擔中型及以下規模的橋梁設計任務;持有丙級資質證書的設計單位可以承擔小型及以下規模的橋梁設計任務。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確保設計方案的質量和安全。對于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行為,行業主管部門有權采取警告、罰款直至吊銷資質證書等措施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持證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定期組織對持證企業進行評估考核,并根據評估結果調整其相應的等級或撤銷其相應等級的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對于偽造或變造橋涵工程設計方案的行為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文件與本細則不一致之處以本細則為準。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