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程地質勘查活動,保障工程地質勘查質量和安全,促進工程地質勘查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在中國境內從事工程地質勘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本條例所稱工程地質勘查是指為查明和評價工程建設場地的地質條件及其對工程建設的影響而進行的地質調查、測試、試驗和監測等活動。
第三條 工程地質勘查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并依法取得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工程地質勘查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地質勘查資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地質勘查資質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五條 工程地質勘查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與所從事的工程地質勘查活動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三)有與所從事的工程地質勘查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保障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工程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技術人員名單及職稱證書復印件;
(五)技術裝備清單及證明材料;
(六)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和安全保障措施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頒發資質證書;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工程地質勘查單位應當按照資質證書載明的業務范圍開展工程地質勘查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超越資質證書載明的業務范圍從事工程地質勘查活動。
第三章 資質監督檢查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取得資質證書的工程地質勘查單位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監督檢查方式: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詢問有關人員,要求其對相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進行檢查;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方式。
第十一條 工程地質勘查單位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情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工程地質勘查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工程地質勘查單位超越資質證書載明的業務范圍從事工程地質勘查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