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公路工程測量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工程測量行業的管理,規范一級公路工程測量資質的申請、審核、管理和監督,提高測量服務質量,保障公路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一級公路工程測量業務的企業和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一級公路工程測量資質是指企業或個人依法取得的從事一級公路工程測量業務的資格證明。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一級公路工程測量資質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合法的執業資格;
(二)具備相應的技術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有良好的企業信譽和社會信譽;
(四)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的要求。
第五條 申請一級公路工程測量資質的企業和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技術設備清單及所有權證明;
(四)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及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企業信譽和社會信譽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 審核與發證
第六條 申請一級公路工程測量資質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第七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內容包括技術能力、設備情況、人員素質等方面。
第八條 經評審合格的企業和個人,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頒發《一級公路工程測量資質證書》。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期滿前可申請延續。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九條 持有《一級公路工程測量資質證書》的企業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開展業務活動,并接受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持證企業的監督檢查。對于違反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對于取得《一級公路工程測量資質證書》的企業和個人,在實施項目過程中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權暫停或撤銷其資質證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對于偽造、涂改、出租、出借《一級公路工程測量資質證書》的行為,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一級公路工程測量資質證書》。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