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規劃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土規劃行業的市場秩序,加強國土規劃資質管理,提高國土規劃服務質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國土規劃活動的機構和個人。本辦法所稱的國土規劃是指對土地資源進行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國土規劃資質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保護國土規劃機構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四條 申請國土規劃資質的機構和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合法執業資格;
(二)具備相應的技術力量和設備;
(三)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業績;
(四)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 申請國土規劃資質的機構和個人應當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申請表;
(二)法人資格證明文件或執業資格證明文件;
(三)技術力量和設備情況說明;
(四)社會信譽和業績證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頒發《國土規劃資質證書》;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 資質管理與監督
第八條 國土規劃機構和個人取得《國土規劃資質證書》后,應當按照規定開展業務活動,并接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國土規劃機構和個人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確保其業務活動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十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土規劃機構和個人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并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警告;
(三)罰款;
(四)撤銷《國土規劃資質證書》;
(五)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于國土規劃資質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