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設計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單位設計資質管理,規范設計單位的市場行為,提升設計質量,促進設計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所有從事建筑設計、市政工程設計、園林景觀設計等各類設計業務的單位。
第三條 單位設計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個等級。不同等級的設計資質對應不同的業務范圍和規模要求。
第二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四條 設計單位申請資質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 資質申請表;
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
4. 技術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
5. 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及其資格證書復印件;
6. 近三年完成的設計項目清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7. 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條 設計單位提交的材料需真實有效。對于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將取消其申請資格,并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設計單位的資質申請,并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報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復審,并組織專家評審。評審通過后,頒發相應等級的設計資質證書。
第三章 資質管理
第八條 設計單位應按照資質證書所規定的業務范圍和規模開展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承接業務或轉包工程。
第九條 設計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技術管理體系,確保設計質量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要求。
第十條 設計單位應當定期參加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活動,提高技術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服務能力。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持證設計單位的監督檢查工作。對于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對于取得較高等級資質的設計單位,在政策扶持、評優評先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和支持。
第四章 資質變更與注銷
第十三條 當設計單位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當設計單位發生合并、分立等情況時,應按照規定重新申請相應的資質證書;若不再從事相關業務,則應及時辦理注銷手續并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對于未取得相應等級資質而擅自開展經營活動的設計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其營業執照或取消其從業資格。
第十六條 對于偽造、涂改或轉讓設計資質證書的行為依法予以嚴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之處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