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環保資質認定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福建省環境保護工作,規范環保資質認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環境監測等環保服務活動的企業或機構的資質認定。
第三條 福建省環境保護廳負責全省環保資質認定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設區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環保資質認定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章 資質認定條件
第四條 申請環保資質認定的企業或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相應的技術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具有相應的技術人員和設備;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
(五)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第五條 不同類型的環保服務活動,其具體的資質認定條件如下:
(一)環境影響評價:具有相應類別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5名;具備相應類別環境影響評價能力的技術支持設備。
(二)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具有相應類別的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10名;具備相應的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能力的技術支持設備。
(三)環境監測:具有相應類別的環境監測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10名;具備相應的環境監測能力的技術支持設備。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查
第六條 申請環保資質認定的企業或機構應當向設區市環境保護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符合第四條規定的基本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條 設區市環境保護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并將初步審查意見報省環境保護廳。省環境保護廳應當自收到初步審查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最終審查,并作出是否準予資質認定的決定。
第八條 對于準予資質認定的企業或機構,由省環境保護廳頒發《福建省環保服務企業資質證書》。證書有效期為三年,到期前可申請延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省環境保護廳和設區市環境保護局應當加強對取得環保資質認定的企業或機構的監督管理,定期進行檢查和評估。
第十條 取得環保資質認定的企業或機構在經營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或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由省環境保護廳或者設區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福建省環保服務企業資質證書》。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于福建省環保服務企業資質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