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仁地區建筑資質新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銅仁地區建筑市場秩序,提升建筑企業的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銅仁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銅仁地區內所有從事建筑活動的企業及其資質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等各類工程項目。
第三條 建筑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和勞務分包資質三類。各資質等級按照企業技術實力、管理水平、工程業績等因素進行評定。
第二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四條 申請建筑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三)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必需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專業承包資質;
(二)具有與申請的總承包資質相對應的業績;
(三)具備相應的項目管理能力。
第六條 申請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其從事的專業承包活動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設備;
(二)具備相應的項目管理能力。
第七條 申請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其從事的勞務分包活動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設備;
(二)具備相應的項目管理能力。
第八條 建筑企業申請資質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企業章程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及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技術裝備清單及購置發票復印件;
(七)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文件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資質審批程序如下:
1. 申請人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2.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
3. 初步審查合格后,組織專家評審組對企業進行現場考察和技術評審。
4. 根據評審結果作出是否批準決定,并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5. 對于符合條件的企業,頒發相應等級的建筑企業資質證書;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企業,書面通知其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見。
第三章 資質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 已取得建筑企業資質的企業應定期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企業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技術實力變化情況等信息。
第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取得資質的企業進行定期檢查或不定期抽查,確保其持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要求。對于不符合要求的企業采取警告、責令整改直至撤銷其相應等級的建筑企業資質等措施。
第十二條 對于偽造或者涂改建筑企業資質證書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資本參與銅仁地區的建筑業發展,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本地企業和個人投資建設項目。同時加強對社會資本投資項目的監管力度,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之處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