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測繪資質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規范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黑龍江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測繪資質認定。
第三條 黑龍江省自然資源廳是負責全省測繪資質認定工作的主管機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認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測繪資質等級與業務范圍
第四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和丁級四個等級。不同等級的測繪單位可承擔相應的測繪項目。
第五條 甲級、乙級、丙級和丁級分別承擔不同業務范圍的測繪項目。具體業務范圍如下:
- 甲級:承擔各類大中型項目的測量、地圖制作、地理信息系統建設等。
- 乙級:承擔中型項目的測量、地圖制作、地理信息系統建設等。
- 丙級:承擔小型項目的測量、地圖制作等。
- 丁級:僅限于從事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采集與更新等特定業務。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 擁有與申請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 擁有與申請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4. 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
5. 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測繪資質認定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甲級和乙級資質的審批;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丙級和丁級資質的審批。
第八條 申請單位應當向相應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 測繪資質申請表;
2. 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3. 技術人員名單及其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復印件;
4. 技術裝備清單及購置發票復印件;
5. 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6.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頒發相應級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取得測繪資質單位的監督管理,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確保其持續符合法定條件和要求。
第十一條 取得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在每年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并接受監督檢查。年度工作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 單位基本情況及變化情況;
2. 資質保持情況;
3. 測繪項目完成情況及質量狀況;
4. 法律法規遵守情況等。
第十二條 對于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繼續從事相應活動的單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依法采取責令整改、暫停或撤銷其相應級別或種類的測繪資質等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具體處罰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罰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以及吊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資質證書》等。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于黑龍江地區測繪資質管理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