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資質改革暫行規定較新
為適應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的需求,進一步優化建筑市場環境,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提升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當前建筑行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施工資質改革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一、改革目標
通過改革施工資質制度,簡化資質類別和等級設置,優化資質標準和考核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促進建筑市場的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
二、資質類別調整
取消部分專業承包資質類別,減少資質等級設置。對于技術要求較低或標準化程度較高的專業工程領域不再設置專業承包資質;對于技術要求較高或具有特殊性的專業工程領域適當保留專業承包資質,并簡化其等級劃分。
三、資質標準與考核方式
(一)簡化技術要求。根據工程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的不同,合理設定企業注冊資本、人員數量、業績要求等標準。降低企業進入市場的門檻。
(二)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將企業誠信情況作為重要考核指標之一,對于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實行“一票否決”。
(三)推行電子化申報審批。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質量。
四、監督管理機制
(一)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和完善施工過程中的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施工質量和安全的監管力度。
(二)完善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渠道,及時處理各類投訴舉報案件。
(三)加強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場信用評價體系,定期公布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并將其作為招投標的重要借鑒依據之一。
五、實施時間與過渡期安排
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確保平穩過渡,在實施前給予相關企業一定時間進行調整和準備。具體過渡期安排如下:
1.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為過渡期,在此期間內原有資質仍可繼續使用。
2. 2024年7月1日起所有新申請或延續申請均需按照新規定執行。
3. 對于在規定時間內未能達到新規定要求的企業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六、附則
本規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完善。
通過上述改革措施的實施,旨在構建更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發展潛力,推動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