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管理,規范地質災害防治單位的資質管理,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單位。
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
第二章 資質條件
第四條 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與所申請資質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裝備;
(三)有與所申請資質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五)有良好的信譽和社會評價。
第五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個等級。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滿足第四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出色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
(二)近五年內獨立完成過至少3項大型或5項中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第六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個等級。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滿足第四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出色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
(二)近五年內獨立完成過至少3項大型或5項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勘查、設計、施工或監理工作。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技術裝備清單及證明材料;
(五)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條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受理申請并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要求的申請,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在評審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第九條 對于通過評審并獲得批準的單位,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相應的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對于未通過評審的單位,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資質管理
第十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范圍開展業務活動,并接受所在地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應當每年向所在地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業務開展情況、項目完成情況、人員變動情況等。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發生重大變更事項時,應及時向所在地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并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有權對取得資質的地質災害防治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將依法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吊銷其資質證書等處罰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于地質災害防治單位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