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特種工程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福建省特種工程資質管理,規范特種工程市場秩序,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福建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特種工程的企業及其資質管理。特種工程是指涉及公共安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特殊要求的工程項目。
第三條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特種工程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工程資質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分類與條件
第四條 特種工程資質分為多個類別,具體類別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實際需要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申請特種工程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 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3. 具備必要的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
4. 近三年內無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或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記錄;
5. 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企業申請特種工程資質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業績證明文件等。
第七條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或其委托的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予以批準,并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章 資質管理與監督
第八條 特種工程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資質類別和等級承接相應的工程項目。不得超越資質等級或范圍承攬業務。
第九條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及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特種工程企業的監督檢查,確保其持續符合規定的條件和技術要求。
第十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企業,將依法采取警告、罰款、降低或吊銷資質等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