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資質管理辦法較新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規范建筑企業資質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從事建筑活動的企業及其資質管理。
第三條 建筑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各序列下設若干資質類別和等級。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筑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申請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取得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建筑活動。
第二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申請建筑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三)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必需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安全質量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施工總承包序列資質的企業,除具備第六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近五年承擔過一定規模的相應類別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者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二)具有與承包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技術裝備。
第八條 申請專業承包序列資質的企業,除具備第六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近五年承擔過相應類別工程的專業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二)具有與承包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技術裝備。
第九條 申請勞務分包序列資質的企業,除具備第六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技術工人;
(二)具有與承包勞務范圍相適應的技術裝備。
第十條 申請建筑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向其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企業的資質: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一級企業;
(二)專業承包序列一級企業;
(三)專業承包序列二級企業的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和機電安裝工程。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第三章 資質變更與延續
第十二條 建筑企業在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如發生名稱變更、注冊資本變更等事項時,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原審批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原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
第十三條 建筑企業在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在有效期內需要延續該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原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延續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建筑企業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時,依法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建筑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送統計報表及相關信息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報送的信息資料進行核查時發現虛假信息的,應依法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已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未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