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管理辦法較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鄉規劃編制質量,保障城鄉規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本辦法所稱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是指依法設立,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三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條件
第四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三個等級。
第五條 申請甲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
(三)具有出色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出色城市規劃設計師不少于5人;
(四)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30人;
(五)近五年內承擔過至少兩項大型城市規劃設計項目,且項目已通過驗收。
第六條 申請乙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
(三)具有出色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出色城市規劃設計師不少于3人;
(四)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5人;
(五)近五年內承擔過至少一項大型城市規劃設計項目,且項目已通過驗收。
第七條 申請丙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三)具有出色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出色城市規劃設計師不少于2人;
(四)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0人。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八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申請資質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名單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復印件;
(四)近五年內承擔過的城市規劃設計項目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后,報省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復審。復審合格后,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收到復審意見后,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不予批準,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和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第四章 資質管理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當按照其資質等級承接相應的業務。甲級資質可以承接全國范圍內的業務;乙級資質可以承接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業務;丙級資質可以承接所在市、縣范圍內的業務。
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當每年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上年度完成的主要項目、取得的主要成果、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等。
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
(一)超越其資質等級承接業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工作報告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工作的。
第十四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執業行為和質量控制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于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并將監督檢查結果作為評價和調整其資質等級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