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規劃行業,加強城市規劃資質管理,提高城市規劃工作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促進城市規劃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城市規劃資質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依規進行管理。
第二章 資質分類與條件
第四條 城市規劃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三個等級。具體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 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2. 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
3. 具有出色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注冊城市規劃師不少于10人;
4. 近三年內完成過至少三項大型城市規劃設計項目;
5. 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業績。
(二)乙級資質:
1. 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2. 注冊資本不少于200萬元人民幣;
3. 具有中級職稱以上的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注冊城市規劃師不少于5人;
4. 近三年內完成過至少兩項中型城市規劃設計項目;
5. 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業績。
(三)丙級資質:
1. 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2. 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3. 具有中級職稱以上的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冊城市規劃師不少于3人;
4. 近三年內完成過至少一項小型城市規劃設計項目;
5. 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業績。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五條 申請城市規劃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 城市規劃資質申請表;
2.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3. 資金證明文件復印件;
4. 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及職稱證書復印件;
5. 近三年完成的城市規劃設計項目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頒發相應的城市規劃資質證書;審核未通過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持證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資質認定。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八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持證單位和個人的監督管理,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第九條 持證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保證服務質量,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于城市規劃資質管理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