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安全評價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安全評價工作,提高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從事建設工程安全評價活動的單位及其資質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安全評價是指對建設工程的安全狀況進行評估,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的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設工程安全評價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評價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條件
第五條 申請建設工程安全評價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與開展建設工程安全評價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四)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社會信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建設工程安全評價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三個等級。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申請建設工程安全評價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及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設備清單及所有權證明復印件;
(五)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資質管理
第十條 建設工程安全評價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開展業務,并對其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安全評價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體系,確保業務質量和從業人員素質符合要求。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評價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相應資質擅自從事建設工程安全評價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相關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或撤銷其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或通過年檢復審的單位和個人將被取消其相應資格,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時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