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業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河北省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提高建筑市場競爭力,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河北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北省內從事各類建設工程活動的企業資質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等。
第三條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轄區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分類與標準
第四條 河北省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每個序列下設若干個資質類別,具體類別及標準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適時調整并公布。
第五條 申請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注冊資本金、技術裝備、人員數量和素質等條件,并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進行申請。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時,應當向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資質標準的企業予以批準,并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章 資質變更與延續
第八條 企業在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如發生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等情況時,應當及時向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企業應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經審查合格后予以延續;不合格者不予延續。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權對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企業和個人,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