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建筑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西建筑檢測市場的規范管理,確保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廣西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西區內從事建筑工程質量檢測的單位及其檢測人員。本辦法所稱的建筑檢測資質是指依據本辦法規定,由廣西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自治區住建廳”)或其授權機構對具備相應技術能力和管理水平的單位授予的從事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資格證明。
第三條 自治區住建廳負責全區建筑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包括資質申請受理、審查、許可、變更、延續、撤銷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四條 申請建筑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具有與所申請資質類別相適應的技術能力;
(三)擁有與其申請資質類別相匹配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備相應的設備和場地條件;
(五)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技術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建筑檢測資質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設備清單及所有權證明文件;
(五)質量管理體系和技術管理制度文件;
(六)自治區住建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自治區住建廳或其授權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予以許可,并頒發相應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測資質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書面通知其不予許可的原因,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資質管理
第七條 已取得建筑檢測資質的單位應定期向自治區住建廳報告業務開展情況,并接受監督檢查。自治區住建廳有權對取得資質的單位進行不定期抽查和檢查。
第八條 建筑檢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開展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確保數據真實準確。不得出具虛假報告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九條 建筑檢測單位變更名稱、地址等事項時,應及時向自治區住建廳辦理變更手續;如需增加或減少業務范圍,則需重新申請相應級別的資質許可。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條 對于未取得相應建筑檢測資質而擅自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行為,由自治區住建廳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其營業執照或撤銷其相關業務許可。
第十一條 建筑檢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被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將面臨罰款甚至吊銷《建筑工程質量檢測資質證書》:
(一)出具虛假報告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二)未按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開展工程質量檢測工作;
(三)未按規定報告業務開展情況或拒絕接受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之處以本辦法為準。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自治區住建廳反饋以便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