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對境外相關稀土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商務部公告,一、境外組織和個人在向中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出口以下物項前,必須獲得中國商務部頒發的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件:(一)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產于中國的本公告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物項在境外制造的本公告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物項,且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物項占境外制造的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物項的價值比例達到0.1%及以上的;(二)使用原產于中國的稀土開采、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資源回收利用相關技術在境外生產的本公告附件1所列物項;(三)原產于中國的本公告附件1所列物項。二、對向境外軍事用戶的出口申請,以及向出口管制管控名單和關注名單所列的進口商和最終用戶(包括其控股50%及以上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機構)的出口申請,原則上不予許可。三、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以下最終用途的出口申請,原則上不予許可:(一)設計、開發、生產、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二)恐怖主義目的;(三)軍事用途或者提升軍事潛力。四、最終用途為研發、生產14納米及以下邏輯芯片或者256層及以上存儲芯片,以及制造上述制程半導體的生產設備、測試設備和材料,或者研發具有潛在軍事用途的人工智能的出口申請,逐案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