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新版中俄雙邊投資協定簡介
一、簽署和生效情況
2025年5月8日,中國商務部部長王文濤與俄羅斯經濟發展部部長列舍特尼科夫分別代表本國政府在俄羅斯莫斯科簽署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于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協定于2025年12月1日正式生效實施,將為雙向投資提供更高水平的制度保障,為兩國企業創造更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二、協定的主要內容
協定案文共20個條款,包含投資保護、投資促進、投資便利化及爭端解決等方面。相比于2006年簽署的中俄雙邊投資協定,新版協定進一步完善了投資保護條款,雙向投資的法律確定性增強;納入了投資便利化規則,雙方投資相關措施的透明度和可預見性將進一步提升;細化了爭端解決程序,為妥善解決投資爭議提供更加清晰的規則指引。
(一)受保護的投資者和投資范圍。
投資者的定義(第一條):締約一方(即投資母國)的投資者指在締約另一方(即投資東道國)領土內正在或已經進行投資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指依據投資母國的法律法規擁有投資母國國籍的自然人;法人指根據投資母國的法律法規設立或組建的任何法律實體。
投資的定義(第一條):投資指締約一方投資者依照東道國的法律和法規,在東道國領土內所投入的、具有投資特征的各種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股份、股票、與投資相關的金錢請求權、知識產權、法律或合同賦予開展商業活動的權利、債券、貸款、商譽等。
(二)主要的投資保護義務。
公平公正待遇(第四條):東道國給予締約另一方投資者的投資和投資相關活動公平和平等的待遇,不得非法采取任何阻礙投資活動的歧視性措施。
國民待遇(第四條):東道國依法給予締約另一方投資者的投資及投資相關活動的待遇,不低于其給予本國投資者的投資及投資相關活動的待遇。
最惠國待遇(第四條):東道國給予締約另一方投資者的投資及與投資有關活動的待遇,不低于其給予任何第三國投資者的投資及與投資有關活動的待遇。但是,自由貿易協定、稅收相關協定、俄羅斯與前蘇聯國家間的協定等三類協定中規定的投資優惠待遇不能適用最惠國待遇規則。
征收及補償(第五條):除非符合協定規定的條件,東道國不應對締約另一方的投資采取直接或者間接征收、國有化或者其他具有類似效果的措施。如采取征收,東道國政府需要給予投資者補償。協定還對計算補償的時點、市場價值的計算標準、以及補償的支付等都作了明確規定。
損失賠償(第六條):如果締約一方的投資者由于東道國發生戰爭、國民騷亂、全國緊急狀態或其他類似事件而遭受損失,東道國給予其恢復原狀、賠償、補償或采取其他措施的待遇,不應低于它在相似的情況下給予本國投資者或任何第三國投資者的待遇。
允許資金自由轉移(第七條):締約一方的投資者依照東道國法律履行稅收義務后,東道國保障投資者自由轉出其與投資相關的資金,不能不合理地遲延。投資者可以轉移的與投資相關的資金包括:收益、出售或清算投資獲得的款項、對借貸的償付、從事投資相關活動的收入、由投資者—東道國爭端解決機制獲得的支付、征收補償和損失賠償等。
(三)投資便利化規則。
投資措施透明度要求(第九條):協定規定了較為具體的透明度義務,要求東道國及時公布投資措施有關信息,包括投資活動是否需要任何批準,相關主管機關名稱及聯系方式,有關要求、程序和費用,資格要求和資格驗證與評估程序,技術標準和要求,與申請申訴或審查相關的程序,締約方及其利害關系人在相關措施最終確定之前向負責機構提供評論意見的程序,處理申請的常規時間框架等。協定還規定東道國要盡可能提前公布上述內容,并給予合理置評機會等。
行政程序要求(第十條、第十二條):協定規定東道國應確保以合理、客觀和公正的方式,實施投資有關行政程序,在程序啟動時向投資者提供合理的通知,在最終行政行為作出前應盡可能給予其陳述的合理機會,以及相關程序應符合該締約方的法律和法規等。此外,協定還規定東道國應為投資有關的行政決定提供適當的救濟途徑。
批準程序要求(第十一條):協定規定東道國應確保其審批標準客觀透明、程序公開公正,且不會不適當地拖延投資活動。協定還規定了東道國在批準程序中應履行的義務,如在合理的期限內完成審批,批準一經通過即在適用的條款和條件下生效,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拒絕的理由以及重新提交申請的程序,主管機關收取的批準費合理透明等。
(四)投資者與國家間爭端解決機制。
協定第十五條詳細規定了締約一方投資者和東道國(以下簡稱“爭議雙方”)如何通過國際仲裁方式解決投資爭端,即“投資者—東道國爭端解決機制”。該機制適用于本協定項下發生的爭議,但排除了對部分投資促進措施、投資便利化規則等的適用。
當投資爭端發生后,如投資者希望通過上述機制解決爭端,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投資受損害之日起3年內,向東道國指定的主管部門書面遞送一份磋商請求,列明有關情況。爭議雙方應先盡可能進行磋商以期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方案。如果爭端未能在180日內通過磋商解決,投資者可以將爭端提交協定列明的仲裁機構進行國際仲裁。但應注意,投資者提交國際仲裁的時間通常需在提交磋商請求之日起3年內,且需放棄其在東道國法院或任何其他仲裁機構提起或繼續爭端解決程序的權利。協定還就投資者提起仲裁的條件和程序、仲裁的程序和規則等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三、協定文本查詢和聯系方式
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于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的協定》中文、英文文本可在此處查詢。關于國際投資規則的基本內容,也可參考商務部網站上發布的《企業利用投資協定參考指南》。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該協定有關情況,或者對投資協定的談判工作有任何意見建議,歡迎您與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聯系。
聯系方式:tf_hezuo@mofco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