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設計資質核準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程設計市場秩序,提高工程設計質量,保障工程設計活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工程設計資質的核準和管理。
第三條 工程設計資質核準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資質核準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二章 資質分類與條件
第四條 工程設計資質分為綜合資質、行業資質和專業資質三個類別。綜合資質是指涵蓋所有行業和專業的工程設計能力;行業資質是指特定行業的工程設計能力;專業資質是指特定專業領域的工程設計能力。
第五條 申請工程設計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業績經驗等條件,并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第六條 申請綜合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具備從事多種類型工程設計的能力;
2. 擁有相應的技術人員和技術設備;
3. 近三年內至少完成過一項大型工程項目的設計任務。
第七條 申請行業或專業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在特定行業或專業領域具有豐富的經驗和業績;
2. 擁有相應的技術人員和技術設備;
3. 近三年內至少完成過一項該行業或專業領域的工程項目的設計任務。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核準
第八條 企業申請工程設計資質時,應當向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并按照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第九條 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進行初步審查。對于符合要求的申請,將組織專家評審組進行評審。
第十條 專家評審組根據企業提供的材料和現場考察情況,對企業的技術水平、業績經驗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并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一條 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組的意見,作出是否授予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決定。對于符合條件的企業,將頒發相應的《工程設計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二條 工程設計企業取得相應資質后,應當按照規定在證書有效期內保持相應條件,并接受監督檢查。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企業,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取得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對于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將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工程設計企業在取得相應資質后,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業務活動。對于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于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