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規范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個等級。具體等級劃分及業務范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設備和管理制度等條件,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二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第七條 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
(四)設備清單及購置發票復印件;
(五)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對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確保其持續符合規定的條件和要求。
第三章 資質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其取得的資質等級承接相應的業務,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或者業務范圍從事測繪活動。如有違反,將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保證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十三條 測繪單位在開展業務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時,應及時向所在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
第十四條 對于存在嚴重違法行為或者不再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有權吊銷其資質證書,并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于測繪資質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