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化設計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綠化設計活動,加強綠化設計市場的監督管理,提高綠化設計質量,保護建設單位和綠化設計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綠化設計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綠化設計是指根據城市規劃、園林景觀要求和生態環境保護需要,進行植物配置、景觀布局、園林建筑、水體工程等的設計工作。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綠化設計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化設計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條件
第五條 綠化設計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三個等級。具體劃分標準如下:
(一)甲級資質:具備豐富的實踐經驗和技術實力,能夠承擔大型綜合性綠化工程的設計任務。
(二)乙級資質:具備一定的實踐經驗和技術實力,能夠承擔中型及以下規模的綠化工程的設計任務。
(三)丙級資質:具備基本的設計能力,能夠承擔小型規模的綠化工程的設計任務。
第六條 申請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三)有健全的技術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
(四)有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有符合規定數量的技術裝備;
(六)有良好的業績和社會信譽。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申請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技術裝備清單及所有權證明復印件;
(五)近三年完成的主要項目清單及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經審查合格后,予以延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取得資質證書單位的監督檢查,定期組織評估和考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違反相關規定的單位,依法采取責令整改、降低或撤銷資質等級等措施,并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十一條 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進行綠化設計活動,并對其設計方案的質量負責。禁止超越資質等級承接業務或者以其他方式承攬業務。
第十二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于綠化設計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