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測繪監理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監理工作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監理市場秩序,提高測繪工程質量,保障測繪成果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重慶市測繪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監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本規定所稱的測繪監理是指對測繪項目的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確保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行為。
第三條 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全市測繪監理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測繪監理資質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四條 申請測繪監理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三)有健全的技術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
(四)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有相應的設備和技術條件;
(六)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條 申請單位應當向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慶市測繪監理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職稱證書復印件;
(五)技術設備清單及使用情況說明;
(六)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及運行情況說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條 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頒發《重慶市測繪監理資質證書》;對于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書面通知其原因并告知其可以重新提交申請。
第三章 資質管理
第七條 測繪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資質等級承接相應的業務,并在簽訂合同時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八條 測繪監理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范,確保所監理項目的質量和安全。
第九條 測繪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人員培訓和技術裝備更新改造,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第十條 測繪監理單位應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對于發現的問題或投訴舉報事項應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相關部門或個人。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及各區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測繪監理市場的監督檢查力度。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的測繪監理單位和個人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重慶市測繪監理資質證書》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之處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