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資質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消防技術服務市場,提高社會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技術服務活動的機構和人員。
第三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
第四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設備設施和專業人員,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確保服務質量。
第五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誠實守信,公正執業,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資質申請與管理
第六條 申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和設備設施;
(三)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必要的辦公條件;
(四)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建立并實施質量管理體系;
(六)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七條 申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當地消防救援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技術能力、設備設施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工作場所及辦公條件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及其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及相關證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條 消防救援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對申請單位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申請單位是否符合資質申請條件;
(二)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真實有效;
(三)申請單位的技術能力和設備設施是否符合要求;
(四)申請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是否健全有效。
第九條 經審查合格的,由消防救援機構頒發相應級別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到期前需重新申請換證。
第十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按照規定開展業務活動,并接受當地消防救援機構的監督檢查。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行為,將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章 資質變更與注銷
第十一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需要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項時,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變更證明材料。經審查合格后,由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需要終止業務活動時,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交書面報告,并交回原持有的資質證書。原發證機關將注銷其資質證書,并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對于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的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暫行辦法不一致的,以本暫行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