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資質管理,確保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準確性,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國境內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業務的機構及其相關人員。
第三條 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旨在提升環境影響評價的質量和效率,保障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安全。
第二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四條 申請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 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和經驗;
3. 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4. 建立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5. 具備良好的信譽和社會責任感。
第五條 申請程序包括提交申請材料、形式審查、技術審查和審批決定等環節。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并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第六條 審批機關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是否授予資質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 資質管理與監督
第七條 獲得資質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并接受監督和檢查。
第八條 機構應當建立并實施質量管理體系,確保評價結果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同時,應定期進行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持續改進工作質量。
第九條 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不得出具虛假或誤導性的報告。對于違反規定的機構和個人,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四章 資質延續與變更
第十條 資質有效期為五年。期滿前六個月,獲得資質的機構可以申請延續。延續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在有效期內發生變更事項(如名稱、地址等),應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審批機關報告,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審批機關將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需要重新評估其資質條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對于未取得相應資質而擅自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活動的行為,將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對于取得資質但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和個人,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吊銷其資質證書等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完善。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符之處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