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資質管理補充規定
為加強建筑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規范市場秩序,提高工程質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當前建筑市場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施工資質管理補充規定。
一、資質條件
1.1 申請施工企業資質的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注冊資本、技術裝備、專業技術人員和業績等條件。具體標準由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并公布。
1.2 施工資質分為總承包資質和專業承包資質。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和三級;專業承包資質分為一級和二級。
1.3 申請企業應提交真實有效的注冊資金證明、技術裝備證明、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業績證明等材料。
二、資質審批
2.1 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全國施工資質的審批工作。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施工資質的初審工作。
2.2 申請企業需向所在地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經初審合格后報送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進行最終審批。
2.3 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應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后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并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三、資質變更與延續
3.1 施工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企業應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3.2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發生名稱變更、注冊資本變更等情況時,應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四、監督管理
4.1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對轄區內施工資質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確保企業符合資質條件要求。
4.2 對于不符合資質條件要求的企業,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處罰直至吊銷其資質證書。
五、法律責任
5.1 對于偽造或涂改施工資質證書的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2 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施工資質證書的企業和個人,依法予以處罰,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名單中;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5.3 對于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人或單位給予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則給予罰款或其他行政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附則
6.1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6.2 本規定的解釋權歸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