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管理,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是指從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等活動的專業資質。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分類與等級
第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分為工程勘察資質和工程設計資質。
第六條 工程勘察資質分為綜合類、專業類和勞務類。綜合類資質不分等級;專業類和勞務類資質分甲級、乙級和丙級三個等級。
第七條 工程設計資質分為綜合類、行業類和專業類。綜合類資質不分等級;行業類和專業類資質分甲級、乙級和丙級三個等級。
第八條 工程勘察綜合類資質僅設一個等級,可承擔各專業類別各等級的工程勘察業務。工程設計綜合類資質僅設一個等級,可承擔各行業類別各等級的工程設計業務。
第九條 工程勘察專業類和勞務類以及工程設計行業的具體分類及其相應的業務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十條 申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工程勘察綜合類甲級、乙級、丙級以及工程設計綜合甲級、乙級、丙級等資質的企業,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中央管理的企業應當向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需要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并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專家評審時間最長不超過45日。
第十三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符合相應條件的企業準予許可,并頒發相應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證書》;對不符合相應條件的企業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章 資質變更與延續
第十四條 企業合并或者分立后成立的新企業可以承繼合并或者分立前各方中一項較高的一項同類別同等級資質。但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相應條件,并重新核定其相應的注冊資本及技術裝備后方可承繼原企業相關類別同等級別的所有其他專項資信證明文件及人員等其他條件要求。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證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逾期未提出延續申請或未被批準延續申請的企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證書》將被注銷或吊銷。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范圍內取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工作,并定期發布相關信息以供公眾查詢使用情況等信息;同時接受社會公眾對違反本辦法行為舉報投訴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省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取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工作,并定期發布相關信息以供公眾查詢使用情況等信息;同時接受社會公眾對違反本辦法行為舉報投訴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證書》擅自從事相關活動或超越其核定范圍開展業務活動者將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予以罰款處罰;情節嚴重者還將面臨吊銷其《營業執照》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等更嚴厲措施處理方式的選取權歸執法機關所有決定依據具體案情而定)
第十九條 對于偽造或變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證書》,非法轉讓或出租該證書給他人使用的行為人將依法受到嚴厲懲處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為止)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