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監理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通信工程監理行業的管理,規范通信工程監理單位的市場行為,確保通信工程質量,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通信工程監理活動的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 通信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監理業務。
第二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四條 申請通信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健全的技術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力量;
(四)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通信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省級通信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章程及股東會決議復印件;
(四)技術管理體系文件及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五)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及其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條 省級通信管理局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專家評審。評審合格后,由省級通信管理局頒發相應級別的《通信工程監理資質證書》。
第三章 資質等級與業務范圍
第七條 通信工程監理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三個等級。具體劃分標準由國家電信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八條 各級資質對應的業務范圍如下:
(一)甲級:可承擔全國范圍內各類通信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二)乙級:可承擔所在省份范圍內各類通信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三)丙級:可承擔所在城市范圍內中小型通信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第四章 資質管理與監督
第九條 取得《通信工程監理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開展經營活動,接受省級以上電信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省級以上電信主管部門舉報。省級以上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反饋結果。
第十一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省級以上電信主管部門可以采取警告、罰款、暫停或撤銷其《通信工程監理資質證書》等措施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于通信工程監理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三條 國家電信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本辦法進行修訂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