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監理乙級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行業的管理,規范人防監理乙級資質的申請、審批和監督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和管理人防監理乙級資質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人防監理乙級資質是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和管理水平,能夠承擔一定規模的人防工程監理任務的單位所獲得的資格證書。
第二章 資質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人防監理乙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 注冊資本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3. 具有從事人防工程監理活動所需的專業技術人員;
4. 具有與所承擔的人防工程監理任務相適應的技術裝備;
5. 近三年內無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和不良信用記錄。
第五條 申請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
3. 技術人員名單及其相關資格證書復印件;
4. 技術裝備清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5. 近三年內無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和不良信用記錄的證明材料。
第三章 資質審批程序
第六條 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受理申請人防監理乙級資質的申請,并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1. 對于符合申請條件的單位,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完整材料后的3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并頒發人防監理乙級資質證書。
2. 對于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單位,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資質監督管理
第七條 持有人防監理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開展人防工程監理活動。
1.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確保工程質量符合要求;
2. 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提高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
3. 及時向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告其業務開展情況及存在的問題。
第八條 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對持有乙級資質證書的人防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1. 對于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2. 對于不再符合人防監理乙級資質條件或者存在其他嚴重問題的人防工程監理單位,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有權撤銷其人防監理乙級資質證書。
第五章 附則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所有。